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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每日一练(12月18日)

发布时间:2024-08-09 07:16:15 来源:KOK在线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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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成立条件为:(1)为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线)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A项,警察的行为属于其他排除犯罪事由的法令行为,排除。B项,船长负有救助乘客的职责,关于本人避险的规定不能适用于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排除。C项,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办法来进行正当防卫。排除。D项,船长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轮船倾覆而采取的损害另外一种较小权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当选。因此,选择D选项。

  C. 甲在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到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 甲给派出所打电话,主动交代了自己杀害妻子的事实,然后出走,不知去向

  【解析】本题考查自首。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因此,成为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嫌疑犯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嫌疑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嫌疑犯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并非出于嫌疑犯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嫌疑犯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嫌疑犯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A项情形属于自首,故A选项当选。B项:根据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嫌疑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B项中甲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但是没有交代乙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故B选项排除。C项:作为盗窃罪共犯的甲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乙的犯罪事实,而未提及自己的犯罪事实,因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故C选项排除。D项:选项中甲虽然向监察局反映了自己杀人的犯罪事实,但是后来不知所踪,属于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所以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故D选项排除。因此,选择A选项。

  3. 甲和乙均是某公司仓库保管员。某天乙值班,甲趁乙熟睡时将仓库里价值10万元的贵重货物运走并变卖,甲构成: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题中,甲趁乙值班熟睡时将仓库里价值10万元的贵重货物运走并变卖,构成盗窃罪。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题中,甲趁乙值班熟睡时将仓库里价值10万元的贵重货物运走并变卖,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熟悉环境的因素影响,不够成职务侵占。A项错误,排除。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10万元贵重货物是公司财物,不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B项错误,排除。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题中,甲趁乙值班熟睡时将仓库里价值10万元的贵重货物运走并变卖,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C项错误,排除。因此,选择D选项。

  4. 若洪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刑法》规定,则缓刑考验期限从( )起计算。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选择A选项。

  5 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日在大街上病情发作,随手抄起临街商店里的板凳殴打路人乙。乙被迫反击,将甲打倒在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构成要件: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行为人不具有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题干中乙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精神病人甲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与题意相符,故D项当选。因此,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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