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是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时不可或缺的用具,铺设后既能保持路面平整、保护地下公共设施,还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钢板,以工地要钢板为由将钢板租借到手后便转手卖出,牟取暴利。1月20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2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许哥”等人诈骗案,目前尚未宣判。
李某是一个无业游民,手头拮据的他在一次聚会中获取了赚快钱的新途径:一位自称“许哥”的人酒后吹嘘,声称自己通过“盘钢板”(指先找一个真实的大型建筑施工工地,然后寻找出租钢板的老板,假借工地要大量钢板,骗取钢板后转手卖掉)赚了50余万元。听闻“许哥”“空手套钢板”这一招能得如此暴利,李某心动不已。他立即将“盘钢板”的想法告诉了好友张某(被上网通缉)、刘某(被监视居住)。三人决定一起策划诈骗活动。
一个雨后的夜晚,在一家小餐馆的包间内,三人经商量明确了分工:李某负责出面与出租钢板的老板签订合同,商量出租钢板的数量、租金、押金等事项;刘某负责出本金,包括租钢板所需的押金、运费,同时寻找真实工地以便实施诈骗;张某负责联系对接买家,谈妥价格卖出钢板。三人约定,卖钢板的钱除去刘某提供的本金后均分。
经过“许哥”的指点,李某利用互联网搜索将目标锁定在发布钢板租赁信息的老贺身上。刘某则托人找到了正在施工的涟水某工地。资金和场地准备就绪后,李某电话联系老贺声称要租赁钢板。“租钢板可以,但我要到工地看过后才能决定做不做这笔生意。”在老贺的要求下,李某等人带他来到工地大门外,老贺想进工地查看一番,但李某等人以工地正在施工为由将他拦住,只让他在门外观望。
当时,老贺轻信了李某等人,将220块钢板租赁给了他们。在老贺将钢板运抵工地的当天晚上,张某便联系了山东的买家,准备将这些钢板转手卖出,没想到喝了酒的李某在恍惚中将发给买家的合同不小心错发给了老贺。老贺顿时警觉,连夜赶到工地现场,将自己的220块钢板追回。老贺考虑到钢板已追回,自己不存在实际损失,且作为生意人不想沾惹是非,便没有报警。李某等三人的第一次“盘钢板”诈骗计划就这样落空了。
失手后的李某等人并未悬崖勒马,而是立即开始实施第二次诈骗。2022年8月4日,李某利用互联网搜索,联系上了连云港的一位老板老樊,声称自己有个大型工地,工期要三五年,需要租200余块钢板,押金10万元。第二天,李某等人把老樊带到了事先踩好点的某建筑施工工地附近。
老樊远远望见工地上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正开足马力作业,便爽快答应了这笔生意,当天与李某签订了210块钢板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按月支付、按天计算,从2022年8月6日开始计算,每块钢板每天5.5元。
李某先支付了5万元押金,与老樊约定,剩下的5万元押金等钢板被送到工地后以现金形式支付。等老樊如约将210块钢板全部送到约定地点时,李某却提出剩余的押金要到2022年8月8日支付,老樊无奈之下只能答应。在钢板运抵的第二天,张某便联系了之前已联系好的常州买家周某,连夜将钢板运抵周某指定地点,并收取了35万元的销售款。
老樊的一个朋友恰巧路过该建筑施工工地,看见老樊的钢板已被人运走,便立即电话联系了老樊。
2022年8月9日,老樊发现出租给李某的210块钢板不翼而飞,遂向警方报案。案发后,李某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诈骗钢板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11日,指点李某的“许哥”经公安机关电线日,“许哥”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2022年7月29日至8月1日,李某伙同他人从老贺处骗取220块钢板并存放在酒厂工地,在变卖过程中被老贺察觉将钢板追回。同年8月4日至6日,李某再次伙同他人骗取老樊210块钢板并出售,获利35万元,李某分得赃款10万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等人两次骗取的430块钢板在淮安地区的市场零售价格近188万元。
“这类案件被骗的财物往往数额巨大,一块钢板重量在一吨以上,市场行情报价在3500元至4000元,动辄就是上百万元的价值损失。”案件承办人介绍道,嫌疑犯在诈骗活动开始前已经联系好买家,通常在钢板运抵的当天或者第二天便将钢板迅速出售,导致被害人损失难以追回。
检察机关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自首情节,在起诉时提出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的量刑建议。最终,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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