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孙小姐因与男友孙先生关系破裂,并声称被其恐吓,于是出具《声明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限制孙先生进入,物管公司在小区几个门口张贴《声明书》和孙先生照片。东莞市人民法院近日发布该宗物业侵权案件,判处物业管理公司侵犯孙先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04年2月19日下午,孙先生发现常平某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紫×花园的数个保安岗亭内贴上附有自己照片的《声明书》。孙先生称,《声明书》是他的前女友、紫×花园小区业主孙小姐所写。孙先生说,物管公司将他的私生活公布于众,并将他的相片附加损害语言张贴在该花园内10个路口;在他进入该花园访客时,物管派保安跟踪,并在他的朋友面前用对讲机讲要“留意”他等侵权行为。
在孙先生强烈要求取下《声明书》的情况下,物管公司才将该《声明书》及照片取下。紫×花园的业主有5000户,还有四五百名内部员工。孙先生认为,物管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肖像权,侮辱了他的人格,使他的名誉和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孙先生把物管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常平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辩称,他们只是履行职责,其行为是为保护小区业主的利益,没有违法,故不构成侵权。该物业服务企业指出,《声明书》为该单位业主孙小姐所写,照片也是由其提供,公司是为保护业主安全,防范犯罪的发生,而将《声明书》附上孙先生照片发给保安亭,以便辨认,这是一种履行职权的行为,并未侵犯孙先生的权利。而且公司只是将《声明书》贴于保安岗亭内部墙上,外人不能看到,因此《声明书》并未对外公开,只是内部使用,而且《声明书》内容只是客观表述,并未公开孙先生不为人知的不便公开的事实。并同时否认曾派出保安跟踪孙先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物管公司未经证实《声明书》的内容便在有5000住户的小区多个入口处公开张贴《声明书》,称原告恐吓业主,该行为从形式到内容上均造成原告在一些范围内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被告也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而在《声明书》附上原告的照片在上述地方公开张贴,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但法院认为,《声明书》的内容不能反映孙先生的隐私,不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在相同范围以内公开张贴道歉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由于被告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原告的心灵造成一定的创伤,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合理的,但考虑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影响区域不是很大,持续的时间不是很长,该数额应酌定为1000元为宜。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出现物业管理如何完善的问题,即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职责范围,如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这样一些问题处理不好的话,则易引起对他人的侵权。本案就是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把握不好尺度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典型例子。
东莞市人民法院法官称,本案对保安正常履行职务行为与侵犯权利的行为这种模糊地带作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如果常平该物业管理公司仅仅是复印了《声明书》及照片,交给十个当班保安以供辨认和注意,则是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问题就出在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分清职务行为的界限,已超越了其权限范围,自作主张,踏进了侵权的雷池,必须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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